美国在70年代就已立法确立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1979年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法》(Child Care Act),1990年通过了《儿童早期教育法》(Early Childhood and Education
Act),同年还通过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Bill),该法于1995年作了修订。总统布什于1989年召集全国50个州的州长研究制定了《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提出了六项全国教育目标,其中第一项是:所有美国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整个美国社会对于学前教育都有足够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