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了之的IBM反垄断案






    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创始国,也是受到反垄断法影响最大的国家。但是,也大多数中国人没有意识到的是,近几十年以来,美国的经济学界对反垄断法持严厉的批评态度。而且,也正是由于受到了经济学界批评的影响,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发生了重大转折。
  
    运用反垄断法成功拆分AT&T,这个例子在中国流传得很广,并让多人认为反垄断法威力无穷,有能力维护市场秩序。那个反垄断案的结果是:AT&T基本上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接受了政府提出的意见。其所属的各地方电话营业公司被分离出去,并于1984年重组为7个大型的地区性电话公司。AT&T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这个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私人公司解体了。

  
    AT&T案是美国反垄断法少有的政府方面获得全胜的案例。实际上,由于反垄断法固有的模糊性和任意性,在美国一百多年的反垄断法实施历史中,更多的案例是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和耗费巨资之后,却一无所获。其中耗时最长的就要算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件。

  
    这件反垄断案开始于1969年。这一年,政府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企图垄断和已经垄断了洲际贸易和商业通用计算机,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政府认为,IBM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此外,政府还声称,IBM运用了
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政府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包括价格限制,即用降低价格来阻止竞争者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IBM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进行了抗争。IBM主要的辩解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IBM还指出,它在美国销售电子数据程序产品和提供劳务中所得的收益份额并不是像政府声称的那样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它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在1961年为56.4%1968年为54.0%,到了1972年,则下降到了40.7%

  
    这样的比例到底是否构成了垄断,确实是一个难以明确回答的问题。其实,这种困境正反映出了反垄断法的本质特点。这部法律似乎试图要把市场竞争定义为某种特定的格局,比如存在一定数量的竞争者、既不太激烈也不太温和的竞争行为、相对稳定的价格等等,实际上,这都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可能形态。但决不能说这就是市场竞争的必须状态。反垄断法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市场竞争的片面认识导致对市场的盲目干预,结果反而从根本上破坏了市场结构的核心特点——自由企业制度和消费者至上原则。

  
    回顾美国反垄断法产生的历史根源,不难发现导致这种片面认识的原因所在。

  
    在十九世纪中期南北战争内战以前,美国几乎不存在由垄断导致的经济问题。那时,美国社会经济的主要构成是小企业、小商人和农场主,人们信奉亚当·斯密所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现在看来,这种市场状态实际上是一种相对较为简单的市场结构。这种相对简单的市场结构当然保存了清晰可见的竞争状态,但由于其结构简单,因此不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复杂的技术条件下继续延续。

  
    事实也正是如此。经过19世纪后半期开始的工业化时代,美国从一个地方性的分散的农业经济转变为一个迅速膨胀的工业化国家。这时,一方面,企业经营的规模扩大了,美国的全国市场逐渐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更复杂的技术大量运用,这些复杂的技术要求更高水平的分工结构,也要求更复杂的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协作制度。于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力量通过合股、合伙、托拉斯、合并等方式不断集中。这些发展毫无例外地都是在解决企业发展和市场结构趋于复杂化后遇到的各种成本收益问题。但是,在美国当时那种社会环境中,这个发展趋势却逐渐引起了人们的不安。

  
    美国从建国开始就是一个自由国家。社会中并不存在庞大强横的专制势力,也没有古已有之的世袭贵族。整个社会的平等化程度很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成长壮大的经济势力就成为美国社会仅有的庞大势力。虽然这种势力来自于市场中的自由交易和人们的自愿选择,但这毕竟是北美这块大陆上从未有过的庞然大物。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地担心,这种庞大的势力是否会危及到自己的自由和权益。

  
    这种社会情绪在美国社会发展很快。克里夫兰总统在一次演讲中痛叹垄断组织的扩张:然而公民却正在遥远的后方挣扎,或者在钢轮下承受践踏直至死亡,公司团体本来应该是受到法律仔细约束的造物和民众的奴仆,现在却变成了民众的主人。一位经济史学者在分析美国反托拉斯运动兴起的原因时说:这首先产生于人们继承了旧的英国普通法的观念,对于垄断有着根深蒂固的憎恶,这种憎恶无疑是由于新的合并使人们生活受到损害的那些不幸事件所激起的。第二,人们害怕国家的资源会被一些不负责任的人所控制

  
    在这种社会情绪的推动下,起初是个别州,后来是联邦通过了专门的反托拉斯法。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1883年阿拉巴马州通过的。之后7年时间里,先后有18个州制定了自己的反托拉斯法。1890年,经国会同意、总统哈里逊签署命令颁布了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限制商业贸易和垄断市场行为,把这些行为列入应予惩处的犯罪行为,并授权司法部调查反托拉斯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1914年,美国另外两部主要的反托拉斯法问世: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雷顿法。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的主体。

  
    正是由于公众对垄断组织的不满来自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来自于对那些经济巨头拥有对控制社会的权力的担心,可见,这种心理实际上是一种由于经济结构急剧变化而引起的惊慌和失望的心理。公众和法律制定者其实并不具备理解市场运作的知识,现代化工业大生产和各种复杂的经济组织对他们来说是新生事物。他们对反垄断法也只有模糊的认识。

  
    结果,美国反垄断法初期的执法目标实际上是模糊的。面对快速发展的大型企业,人们只是由于本能的不安而感到一定要做些什么。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罗斯福新政的展开,社会观念发生了变化。政府应该干预经济取代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逐渐成为了主流社会观念。相应地,反垄断法的执法目标逐渐变得清晰了。同时,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了。这种趋势到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逐渐达到了顶点。就是在这时,出现了IBM反垄断案。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美国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其实正是它的最大障碍。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司法裁定严格遵从证据,为原被告双方提供充分论辩的机会,司法不会受到政治的干扰。这样的结果就是使得反垄断法的模糊性充分暴露出来。清楚地、逻辑完整、具有公信力的结论难以得出。所以,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经济学界出现了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和更广泛背景下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展开。这影响了政府的总体经济政策。特别是在里根执政时期,政府积极推行经济自由化和放松管制运动,减少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

  
    芝加哥学派主张,反垄断法应当以经济效率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几位重要的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还亲自为联邦法官进行面对面的法律经济学知识传播和讨论。政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受到了芝加哥学派的全面影响。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被明确提出来,并且得到法院和执法机关的认可。反垄断政策相比以前可谓是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折。在国会方面,要求强有力地反对经济集中的论调很快终止了。

  
    IBM的幸运在于,它面临的垄断指控在上述观念转变期间始终悬而未决。结果就等到了大不同于AT&T的结局。

  
    里根任命William Baxter为他的第一任反托拉斯局负责人。仔细复查了该案后,Baxter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消了这一诉讼。他的解释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Baxter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IBM反垄断案的结局是一个标志,标志着美国的自由经济又一次赢得了主导地位。1986年,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Daniel Oliver在美国律师协会的一次演讲中对律师们说,公共政策的敌人是政府干预,尤其是州和地方政府的干预;而私人商业活动不是政策的敌人。他发誓要为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工作,减少他任期前的反垄断执行对商业活动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