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这一百年中,中国的幼儿教育事业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
一、蒙养院(园)制度的确立(1903–1918)
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传统的封建教育逐步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转化。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洋务运动和维新运动对近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19世纪末,西方教会在中国沿海开始兴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开始学习和介绍西方的教育制度,积极宣传儿童公育思想,为清末中国幼儿教育机构的产生打下了思想基础;1901年,清朝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废除科举,并开始兴办新式学校。这种“兴学育才”的需要,是清末创办幼儿教育机构的社会基础。1903年秋,湖北省立幼稚园在武昌成立,为我国设立幼儿教育机构之始。同年,北京的京师第一蒙养院也宣告成立。1904年初,张之洞等人重订的《奏定学堂章程》,亦称“癸卯学制”正式颁行,包括为幼儿教育专门制定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章程”规定,在育婴堂和敬节堂内划出一院即为蒙养院,蒙养院内教师称“保姆”,保姆由乳娠和节妇训练而成。蒙养院章程规定蒙养院专为保育教导3–7岁儿童,每日受教时间为4小时,强调学前儿童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都“与初等小学之授以学科者迥然有别”。同时,“章程”又明确规定“蒙养家教合一”,建立蒙养院的用意还是在于加强家庭教育。《奏定蒙养院及家庭教育章程》是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法规,它充分肯定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作用,指出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这也是中国第一次用国家学制的形式,把幼儿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位确定下来,蒙养院成为我国最早的幼儿教育机构,我国幼儿教育从此由几千年的家庭教育走向社会教育。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总长蔡元培提出设立胎教院、育婴院、幼稚园的主张。1912–1913年教育部公布“壬子癸丑学制”,学制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为蒙养园,招收末满6岁的儿童,附设在女子师范学校和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内,或以“公立私立之蒙养园代附属蒙养园”。从这些规定看,蒙养园是学制体系中的教育机构,但未单独成为学制系统的一级。蒙养园虽然没有摆脱附属的地位,但己不设于育婴堂、敬节堂内,而被纳入真正的教育机构之中,这也标志着学前教育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蒙养园制度的确立,促进了蒙养园的发展,到1918年,单上海一地就新建蒙养园12所。
蒙养院(园)制度,第一次正式确定了3–7岁幼儿的专门教育机构在学制上的地位,但蒙养院(园)从形式上移植了日本近代的幼教模式,在思想内容上则依然是封建传统教育的延续。
二、幼稚园制度的确定(1919–1949)
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掀起了教育改革的热潮,开展了对封建主义儿童教育的批判。幼儿教育也从近代学习日本转向主要学习欧美。1922年9月,教育部通过《学制改革系统案》,11月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又称“壬戌学制”或称“新学制”。“壬戌学制”与“壬子癸丑学制”不同,不再采用日本的模式,而是采用美国的“六·二·二”制的框架。即小学六年,分初小四年,高小二年;初中二年;高中二年。这个学制规定的学前教育,在小学下设幼稚园,“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并把幼稚园正式列入学校系统,改变了以前蒙养院和蒙养园在学制中没有独立地位的状祝,确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在学制系统中作为国民教育第一阶段的地位。新学制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如1922年12月,江西省立第一女子师范及第一师范分别设立幼稚园,1923年,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制订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整理并充实了各项教育法令、法规。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先后创建了一大批各种不同类型的幼稚园。其中有公立的,也有私立民办的;有附属于其他学校机关的,也有单独设立的;有普通性质的,也有实验性质的;有设在城市的,也有设在农村的。这是幼儿教育向大众化发展的开创时期,形成了幼教机构的基本模式。从数量上看,幼稚园有了长足的发展,到1947年,全国幼稚园数为1301所,有13万多孩子入园受教育。此外,同时并存的还有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幼儿教育机构,这主要是指在苏维埃地区、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新老解放区的多种形式的托儿所、保育院,它们为培养和教育革命后代,支援革命战争作出了贡献。
新学制的颁布,确立了幼稚园制度,我国的幼儿教育由此进入了一个实验、改革、发展的时期,一批教育家开始幼儿教育实践活动,在幼教界开创实验研究之风,使中国的幼儿教育走上中国化、科学化的道路,但此时期的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缓慢又极不平衡。
三、幼儿园制度的建立(1950–19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49年年底,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国教育工作的总方针。从1953年至1965年,中国的幼儿教育事业经历了逐步发展(1953–1957)到盲目发展(1955–1960)到整顿提高(1961一1965)的发展阶段。
新中国幼教事业的发展方针是鼓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工矿、企业、机关、团体、群众积极创办幼儿园,幼儿教育机构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获得了迅速而有序的发展。但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由于违反幼儿教育的科学规律,一时盲目发展幼儿园,反而导致迅速解散的结局。同时,这时期没有足够重视教育的继承性特点,而且受思想意识领域大背景的影响,创建于1949年之前的进步的幼儿教育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受到了错误的批判,这在一段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幼儿园制度的发展(1978–2003)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提到一个新的高度。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指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幼儿教育事业在积极恢复、整顿和发展幼儿教育的指导思想下,得到恢复和发展。1987年转发的《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管理幼儿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办园的新格局。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积极贯彻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教育的国家法律和纲领性文件,把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与人类未来之间的关系,提高到人口素质基础和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的高度,并与世界儿童的发展相连接。2001年,教育部部长
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等十个部门(单位)制定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提出今后5年( 2003–2007)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全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 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意见》绘制了21世纪初叶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宏伟蓝图,幼儿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沿着现代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轨道全面迈进。